本院认为,原告提供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事实,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,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钢材款20412元,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恒祺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XX公司与被告孔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任XX到庭参加诉讼... 查看详情 >>
两条两条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臧XX、谭XX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(2018)冀108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... 查看详情 >>